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救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救字第13號聲請人 張淑晶 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