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3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侯君武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侯君武(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聲明異議之事項,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裁判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尋求救濟,亦即對已確定之判決或裁定,並無聲明異議之可言。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
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因受刑人請求,乃分別就附表一、二各該編號之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聲字第4260號、第4268號各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0年、7年2月確定等情,有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等件在卷可稽,堪予認定。
㈡茲受刑人聲明異議,理由係以附表二編號1、2、9、10等
罪,應與附表一各編號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然此並非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所為異議,顯係對於本院
102年度聲字第4260號、第4268號等裁定定其應執行之結果不服之意思,自非屬聲明異議事項之範疇;且受刑人於收受上揭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260號、第4268號等裁定後,既未依法提起抗告,致令上揭裁定已告確定於先,現又對於上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依前開說明,即非適法。至於受刑人所述之情況,得否由檢察官提起非常上訴以為特別救濟,乃另一問題,惟究非以聲明異議之途徑為之,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一(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260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9月│98.9.11│高雄高分院│100.5.31│高雄高分院│100.5.31│(1)編號1至19│├─┼──────┼──────┼──────┤100年度上訴││100年度上訴││所示之罪,曾││2│竊盜│有期徒刑7月│99.4.2│字第412號││字第412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3│妨害自由│有期徒刑3月│98.9.1││││││├─┼──────┼──────┼──────┼──────┼──────┼──────┼──────┤(2)編號21至││4│竊盜│有期徒刑7月│98.9.9│本院100年度│100.6.30│本院100年度│100.7.25│22所示之罪,│├─┼──────┼──────┼──────┤易字第167號││易字第167號││曾定應執行有││5│竊盜│有期徒刑9月│98.10.5│││││期徒刑1年10│├─┼──────┼──────┼──────┤││││月。││6│竊盜│有期徒刑7月│98.10.12││││││├─┼──────┼──────┼──────┤││││(3)編號23至││7│竊盜│有期徒刑9月│98.10.24│││││2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8│竊盜│有期徒刑8月│98.10.26│││││期徒刑3年8月│├─┼──────┼──────┼──────┤││││。││9│竊盜│有期徒刑6月│99.1.28││││││├─┼──────┼──────┼──────┤││││││10│竊盜│有期徒刑9月│99.5.5││││││├─┼──────┼──────┼──────┤││││││11│竊盜│有期徒刑6月│98.9.14││││││├─┼──────┼──────┼──────┤││││││12│竊盜│有期徒刑6月│98.9.16││││││├─┼──────┼──────┼──────┤││││││13│竊盜│有期徒刑6月│99.2.23││││││├─┼──────┼──────┼──────┤││││││14│竊盜│有期徒刑6月│99.3.12││││││├─┼──────┼──────┼──────┤││││││15│竊盜│有期徒刑7月│99.2.4││││││├─┼──────┼──────┼──────┼──────┼──────┼──────┼──────┤││16│竊盜│有期徒刑7月│99.4.24│高雄高分院│100.7.19│高雄高分院│100.7.19││├─┼──────┼──────┼──────┤100年度上訴││100年度上訴││││17│強盜│有期徒刑8年2│99.4.24│字第908號││字第908號││││││月│││││││├─┼──────┼──────┼──────┤││││││18│竊盜│有期徒刑4月│99.4.24││││││├─┼──────┼──────┼──────┼──────┼──────┼──────┼──────┤││19│強盜│有期徒刑8年4│99.4.2│高雄高分院│100.5.31│最高法院100│100.9.1│││││月││100年度上訴││年度台上字第││││││││字第412號││4833號│││││││││││││├─┼──────┼──────┼──────┼──────┼──────┼──────┼──────┤││20│強盜│有期徒刑7年6│99.4.7│高雄高分院│101.2.15│高雄高分院│101.4.3│││││月││100年度上訴││100年度上訴││││││││字第1167、11││字第1167、││││││││69號││1169號│││├─┼──────┼──────┼──────┼──────┼──────┼──────┼──────┤││21│槍砲彈藥刀械│有期徒刑1年8│99年3、4月間│本院101年度│101.9.28│本院101年度│101.12.3││││管制條例│月│之某日│訴緝字第84號││訴緝字第84號│││├─┼──────┼──────┼──────┤││││││22│贓物│有期徒刑4月│100年3月間某││││││││││日││││││├─┼──────┼──────┼──────┼──────┼──────┼──────┼──────┤││23│竊盜│有期徒刑2年6│98.11.25│本院102年度│102.7.30│本院102年度│102.8.27│││││月││審易字第1554││審易字第1554│││├─┼──────┼──────┼──────┤號││號││││24│竊盜│有期徒刑1年6│100.5.23│││││││││月│││││││└─┴──────┴──────┴──────┴──────┴──────┴──────┴──────┴──────┘附表二(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268號)┌─────┬────────┬────────┬────────┬────────┬────────┐│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3日下│100年4月21日上│100年8月8日下│100年8月8日下│100年7月13日上│││午5時許│午10時19分許為警│午4時15分許為警│午4時15分許為警│午8時許至同年月││││採尿時起回溯72小│採尿時起回溯72小│採尿時起回溯96小│14日凌晨1時30分││││時內之某時許│時內之某時許│時內之某時許│間之某時許│├──┬──┼────────┼────────┼────────┼────────┼────────┤││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易字第││審││第76、77號│第76、77號│第76、77號│第76、77號│2349號││├──┼────────┼────────┼────────┼────────┼────────┤││判決│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3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10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易字第││確定││第76、77號│第76、77號│第76、77號│第76、77號│2349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11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4│如附表編號1至4│如附表編號1至4│如附表編號1至4│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4罪,經本│所示之4罪,經本│所示之4罪,經本│所示之4罪,經本│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院以101年度審訴│院以101年度審訴│院以101年度審訴│院以101年審易字│││緝字第76、77號定│緝字第76、77號定│緝字第76、77號定│緝字第76、77號定│第2349號定應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年1月│││年8月確定。│年8月確定。│年8月確定。│年8月確定。│確定。│└─────┴────────┴────────┴────────┴────────┴────────┘┌─────┬────────┬────────┬────────┬────────┬────────┐│編號│6│7│8│9│10│├─────┼────────┼────────┼────────┼────────┼────────┤│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3日下│101年6月4日上│101年6月3日凌│101年5月4日下│101年5月12日中│││午7時許至同年月│午8時40分許│晨4、5時許│午10時40分許│午12時許│││14日凌晨1時30分│││││││間之某時許│││││├──┬──┼────────┼────────┼────────┼────────┼────────┤││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895│101年度訴字第895│101年度易字第74│101年度易字第74││審││2349號│號│號│2號│2號││├──┼────────┼────────┼────────┼────────┼────────┤││判決│101年10月5日│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1日│101年11月16日│101年11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895│101年度訴字第895│101年度易字第74│101年度易字第74││確定││2349號│號│號│2號│2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6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101年12月17日│101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5、6│如附表編號7、8│如附表編號7、8│如附表編號9、10│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2罪,經本│所示之2罪,經臺│所示之2罪,經臺│所示之2罪,經臺│所示之2罪,經臺│││院以101年度審易│南地院以101年度│南地院以101年度│南地院以101年度│南地院以101年度│││字第2349號定應執│訴字第895號定應│訴字第895號定應│易字第742號定應│易字第742號定應│││行有期徒刑1年1│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2年│││月確定。│確定。│確定。│確定。│確定。│└─────┴────────┴────────┴────────┴────────┴────────┘┌─────┬────────┬────────┬────────┐│編號│11│12│1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6日下│100年11月29日下│100年12月11日下│││午10時55分許前某│午3時25分許│午5、6時許│││時許│││├──┬──┼────────┼────────┼────────┤││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審││3372號│3372號│3372號││├──┼────────┼────────┼────────┤││判決│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確定││3372號│3372號│3372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1至13│如附表編號11至13│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3罪,經本│所示之3罪,經本│所示之3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院以101年度審易│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372號定應執│字第3372號定應執│字第337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行有期徒刑2年4月│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確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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