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慧妙選任辯護人邵勇維律師
蘇傳清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姜慧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負擔。
事實
一、緣姜慧妙受僱於王○,並於其所經營之「○○○○旅館」(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擔任會計人員,負有將「○○○○旅館」櫃檯人員所收取之現金,轉交出納人員以入帳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關於「○○○○旅館」之入帳程序,係由櫃臺人員將每日所收取之現金裝袋後投入保險箱,並填寫「投庫簽收單」,並將投庫金額輸入電腦之「客帳科目彙總表」,再由姜慧妙開啟上開保險箱拿取現金,經核對金額無誤後,再將其所製作之「現金收入傳票」連同現金交予出納人員)。
二、詎姜慧妙因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上揭「○○○○旅館」之入帳程序,因出納人員並未接觸「投庫簽收單」與「客帳科目彙總表」,因而無從察覺實際收入金額與姜慧妙製作之「現金收入傳票」所載金額不一致之機會,接續於附表一各編號「被告將投庫現金轉交出納日期」欄所示時間(即101年12月4日至104年1月
6日間),以將業務上持有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櫃檯投庫金額」所示金額,短報為如各該編號所示「被告轉交予出納之金額」之方式,將附表一各編號「被告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現金,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私自挪為己用而予以侵占入己,合計侵占「○○○○旅館」之營業收入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69,119元,並為圖掩飾前開基於業務關係之侵占犯行,再於各次應將現金交予出納人員時,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意,同時將短報後之如附表一各編號「被告轉交予出納之金額」欄所示虛偽不實金額,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現金收入傳票」,一併交予出納人員而行使之,營造「○○○○旅館」帳務持平之假象。
三、案經姜慧妙具狀自首暨王○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姜慧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證據資料,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34至35頁;本院卷第33、87、10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5至6、34至35頁),並有被告個人履歷資料、「○○○○旅館」101年11月20日至104年1月5日櫃臺投庫金額明細表、客帳科目彙整表、101年12月至104年1月各月份零用金收支表、LINE通訊頁面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1至1257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受僱於告訴人所經營之「○○○○旅館」擔任會計人
員,負有將「○○○○旅館」櫃檯人員所收取之現金,轉交出納人員以入帳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本件被告既有將「○○○○旅館」帳款收入之情形,據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製作「現金收入傳票」之義務,卻故意登載虛偽不實之金額,並持以向出納人員行使之,營造「○○○○旅館」帳務持平之假象,藉此方式侵占因業務而持有之上開現金1,069,119元,是核其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次將其所製作之「現金收入傳票」連同現金交予出納人員而行使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按:此部分被告犯行,本件起訴書固漏引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論罪法條,然業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旅館」實際收入金額與被告製作之「現金收入傳票」所在金額不一致之意,顯屬漏載,又此部分與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詳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各次基於業務而登載不實之犯行,均為其後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復依被告之整體犯罪計畫觀之,被告乃為意圖掩飾前開基於業務關係之侵占犯行,再接續於侵占行為同日之密接時間、同一地點,而為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以營造帳務持平之假象,藉此方式遂行其因業務而侵占持有之上開現金,其各次業務侵占與行使業務登再不實文書之行為之時間、地點均有重疊,顯為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處斷。再者,犯罪行為人所為究竟應成立一罪或數罪,決定之依據,在於罪數論所描述之一行為,是指「人的一個意思決定所啟動的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是由數個彼此相互連結而具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或持續複製關係的因果事實所構成」,該一行為是社會經驗認知上的一行為,是構成一罪的行為,不管實現一個或數個構成要件,都只被評價為一罪。而刑法之接續犯,係一個犯罪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之謂;亦即接續犯之各個舉動,乃組成整個犯罪之一部,以促成犯罪結果之發生。無論其動作之態樣如何,延長時間之久暫,均不失為一個行為,為單純一罪,故其個別動作不具獨立性。除非多次舉動之時間,既非甚密接、地點有相隔,縱然手段或方法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但衡諸社會通念,如不能認為出於先前之犯罪計畫或目的,而係對於偶發之預期外事件,採取因應措施,當認各舉動間之接續關係,已經中斷,只能依數罪併罰之例處遇。查被告所施用之業務侵占方式,為利用同一擔任「○○○○旅館」會計人員之機會,利用「○○○○旅館」之入帳程序,因出納人員並未接觸「投庫簽收單」與「客帳科目彙總表」,因而無從察覺實際收入金額與被告製作之「現金收入傳票」所載金額不一致之漏洞,於附表一各編號「被告將投庫現金轉交出納日期」欄所示時間(即101年12月4日至104年1月6日間),以將附表一各編號「櫃檯投庫金額」所示金額,短報為如各該編號所示「被告轉交予出納之金額」之方式,將附表一各編號「被告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現金予以侵吞入己,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因為伊的前夫留有一些債要還,當下缺錢要還債,伊又是單親家庭,且要負擔女兒的學費而入不敷出,伊並沒有預計要侵占多少總金額的現款等語(本院卷第110頁),從而,本件依照被告之主觀犯罪計畫,並無一預定之侵占總金額,申言之,因被告積欠債務而需還款,且負擔家庭經濟開銷與子女教育費用,若被告之客觀經濟地位未見改善,或其所為侵占犯行遭人發覺,當未見其有中斷其所為業務侵占犯行之主觀意思,又觀之本件被告犯行之101年12月4日至104年1月6日間(即如附表一各編號「被告將投庫現金轉交出納日期」欄所示時間),各次行為間約莫僅相隔數日,是依被告本件之犯罪計畫而言,因其所擔任會計人員,本即有依照應交付款項與出納人員之固定頻率,而必將反覆發生之情形,雖本件被告所為業務侵占之期間長達2年有餘,然觀之被告各次業務侵占行為之時間,被告乃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所實施之數個業務侵占之行為,均侵害同一法益,且均係利用相同職務上之機會,接續關係並未中斷,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又被告於本件所犯之罪尚未發覺前,即自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並自願接受裁判,有刑事自首狀附卷可按(偵三卷第1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法院之量刑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受雇於「○
○○○旅館」,不知謹守分際,盡忠職守,竟利用公司金錢交接流程之漏洞,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旅館」調解成立並已給付部分賠償金,告訴人並請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陳述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0、71頁),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品行尚可、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密接,且犯罪手法類似,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顯見其素行尚稱良好,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旅館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期日先行給付部分賠償35萬元,被害人○○○○旅館復同意本院對被告諭知附條件緩刑等情,此有前開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可證,顯見被告有以實際行動填補損害之心,應認其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乃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予以宣告緩刑5年,用啟自新。惟本院考量被告之犯行仍造成被害人○○○○旅館一定危害,自不宜無條件宣告緩刑,為使被告確實履行調解條件,以及警惕被告日後應審慎行事,避免再犯,並藉此培養正確之法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履行負擔,以示警惕。至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論處。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櫃檯收入投庫日期│櫃檯投庫金│被告將投庫現金│被告轉交予出│被告侵占││││額│轉交出納日期│納之金額│金額│├──┼──────────┼─────┼───────┼──────┼────┤│1│101/11/20至101/11/27│115,480│101/12/4│110,480│5,000│├──┼──────────┼─────┼───────┼──────┼────┤│2│101/11/28至101/12/4│69,690│101/12/11│64,690│5,000│├──┼──────────┼─────┼───────┼──────┼────┤│3│101/12/5至101/12/13│103,200│101/12/19│93,950│9,250│├──┼──────────┼─────┼───────┼──────┼────┤│4│101/12/21至102/1/2│90,195││75,400│14,795│├──┼──────────┼─────┤102/1/15├──────┼────┤│5│102/1/3至102/1/13│141,710││125,215│16,495│├──┼──────────┼─────┼───────┼──────┼────┤│6│102/1/14至102/1/23│95,450│102/1/30│81,020│14,430│├──┼──────────┼─────┼───────┼──────┼────┤│7│102/1/24至102/1/31│107,390│102/2/6│92,640│14,750│├──┼──────────┼─────┼───────┼──────┼────┤│8│102/2/1至102/2/7│103,870│102/2/18│86,410│17,460│├──┼──────────┼─────┼───────┼──────┼────┤│9│102/2/8至102/2/21│148,560│102/2/25│77,170│71,390│├──┼──────────┼─────┼───────┼──────┼────┤│10│102/3/7至102/3/25│218,360│102/3/26│15,840│60,320│├──┼──────────┼─────┼───────┼──────┼────┤│11│102/3/29至102/4/4│76,060│102/4/4│70,940│5,120│├──┼──────────┼─────┼───────┼──────┼────┤│12│102/4/5至102/4/11│86,760│102/4/12│81,460│5,300│├──┼──────────┼─────┼───────┼──────┼────┤│13│102/4/16至102/4/18│26,190│102/4/19│22,140│4,050│├──┼──────────┼─────┼───────┼──────┼────┤│14│102/4/19至102/4/23│47,080│102/4/24│41,080│6,000│├──┼──────────┼─────┼───────┼──────┼────┤│15│102/4/26至102/5/2│65,810│102/5/3│63,810│2,000│├──┼──────────┼─────┼───────┼──────┼────┤│16│102/5/3至102/5/9│85,960│102/5/10│77,100│8,860│├──┼──────────┼─────┼───────┼──────┼────┤│17│102/5/10至102/5/16│89,840│102/5/17│84,860│4,980│├──┼──────────┼─────┼───────┼──────┼────┤│18│102/5/17至102/5/23│59,990│102/5/24│48,490│11,500│├──┼──────────┼─────┼───────┼──────┼────┤│19│102/5/24至102/6/6│102,990│102/6/7│90,870│12,120│├──┼──────────┼─────┼───────┼──────┼────┤│20│102/6/7至102/6/13│79,630│102/6/14│69,330│10,300│├──┼──────────┼─────┼───────┼──────┼────┤│21│102/6/23至102/6/30│121,770│102/7/1│102,280│19,490│├──┼──────────┼─────┼───────┼──────┼────┤│22│102/7/10至102/7/16│140,560│102/7/17│126,690│14,270│├──┼──────────┼─────┼───────┼──────┼────┤│23│102/7/17至102/7/23│106,520│102/7/24│95,040│11,480│├──┼──────────┼─────┼───────┼──────┼────┤│24│102/7/24至102/7/31│87,710│102/8/2│81,820│5,890│├──┼──────────┼─────┼───────┼──────┼────┤│25│102/8/1至102/8/11│182,730│102/8/13│157,290│25,440│├──┼──────────┼─────┼───────┼──────┼────┤│26│102/8/20至102/8/28│120,450│102/8/30│106,880│13,570│├──┼──────────┼─────┼───────┼──────┼────┤│27│102/9/6至102/9/8│39,180│102/9/9│28,080│11,100│├──┼──────────┼─────┼───────┼──────┼────┤│28│102/9/13至102/9/15│54,650│102/9/16│43,130│11,520│├──┼──────────┼─────┼───────┼──────┼────┤│29│102/9/20至102/9/22│39,000│102/9/23│31,440│7,560│├──┼──────────┼─────┼───────┼──────┼────┤│30│102/9/27至102/9/29│50,020│102/9/30│40,920│9,100│├──┼──────────┼─────┼───────┼──────┼────┤│31│102/10/3│9,040│未交付出納│0│9,040│├──┼──────────┼─────┼───────┼──────┼────┤│32│102/10/4至102/10/6│28,750│102/10/7│21,430│7,320│├──┼──────────┼─────┼───────┼──────┼────┤│33│102/10/11至102/10/13│53,380│102/10/14│46,140│7,240│├──┼──────────┼─────┼───────┼──────┼────┤│34│102/10/18至102/10/22│43,540│102/10/22│35,120│8,420│├──┼──────────┼─────┼───────┼──────┼────┤│35│102/10/25至102/10/28│31,800│102/10/28│22,300│9,500│├──┼──────────┼─────┼───────┼──────┼────┤│36│102/11/1至102/11/3│52,920│102/11/5│46,980│5,940│├──┼──────────┼─────┼───────┼──────┼────┤│37│102/11/14至102/11/17│27,640│102/11/18│18,200│9,440│├──┼──────────┼─────┼───────┼──────┼────┤│38│102/11/22至102/11/24│30,540│102/11/25│22,220│8,320│├──┼──────────┼─────┼───────┼──────┼────┤│39│102/11/29至102/12/1│26,900│102/12/3│20,060│6,840│├──┼──────────┼─────┼───────┼──────┼────┤│40│102/12/6至102/12/8│39,640│102/12/9│31,620│8,020│├──┼──────────┼─────┼───────┼──────┼────┤│41│102/12/13│57,900│102/12/16│48,741│9,159│├──┼──────────┼─────┼───────┼──────┼────┤│42│102/12/20至102/12/22│41,470│102/12/23│33,050│8,420│├──┼──────────┼─────┼───────┼──────┼────┤│43│102/12/27至102/12/29│34,750│102/12/30│26,260│8,490│├──┼──────────┼─────┼───────┼──────┼────┤│44│102/12/31至103/1/1│34,020│103/1/2│29,380│4,640│├──┼──────────┼─────┼───────┼──────┼────┤│45│103/1/3至103/1/5│34,620│103/1/6│28,520│6,100│├──┼──────────┼─────┼───────┼──────┼────┤│46│103/1/10至103/1/14│35,880│103/1/14│23,360│4,280│├──┤│├───────┼──────┤││47│││103/1/15│8,240││├──┼──────────┼─────┼───────┼──────┼────┤│48│103/1/17至103/1/19│42,200│103/1/20│32,200│10,000│├──┼──────────┼─────┼───────┼──────┼────┤│49│103/1/24至103/1/26│38,080│103/1/27│28,560│9,520│├──┼──────────┼─────┼───────┼──────┼────┤│50│103/1/29至103/2/4│95,650│103/2/5│87,420│8,230│├──┼──────────┼─────┼───────┼──────┼────┤│51│103/2/7至103/2/9│57,440│103/2/11│51,030│6,410│├──┼──────────┼─────┼───────┼──────┼────┤│52│103/2/13至103/2/17│51,430│103/2/19│41,430│10,000│├──┼──────────┼─────┼───────┼──────┼────┤│53│103/2/21至103/2/23│37,470│103/2/24│23,030│14,440│├──┼──────────┼─────┼───────┼──────┼────┤│54│103/2/28至103/3/2│41,460│103/3/3│31,460│10,000│├──┼──────────┼─────┼───────┼──────┼────┤│55│103/3/7至103/3/9│53,290│103/3/10│44,550│8,740│├──┼──────────┼─────┼───────┼──────┼────┤│56│103/3/14至103/3/16│43,070│103/3/17│35,070│8,000│├──┼──────────┼─────┼───────┼──────┼────┤│57│103/3/21至103/3/23│61,060│103/3/24│51,060│10,000│├──┼──────────┼─────┼───────┼──────┼────┤│58│103/3/25│13,040│103/3/26│13,030│10│├──┼──────────┼─────┼───────┼──────┼────┤│59│103/3/28至103/3/30│35,860│103/3/31│25,860│10,000│├──┼──────────┼─────┼───────┼──────┼────┤│60│103/4/11至103/4/13│72,980│103/4/14│63,700│9,280│├──┼──────────┼─────┼───────┼──────┼────┤│61│103/4/18至103/4/20│44,240│103/4/21│34,240│10,000│├──┼──────────┼─────┼───────┼──────┼────┤│62│103/4/25至103/4/27│44,140│103/4/28│32,640│11,500│├──┼──────────┼─────┼───────┼──────┼────┤│63│103/5/2至103/5/4│38,840│103/5/6│29,920│8,920│├──┼──────────┼─────┼───────┼──────┼────┤│64│103/5/9至103/5/11│42,900│103/5/12│33,480│9,420│├──┼──────────┼─────┼───────┼──────┼────┤│65│103/5/16至103/5/18│74,180│103/5/19│63,590│10,590│├──┼──────────┼─────┼───────┼──────┼────┤││103/5/23│13,440│103/5/28│27,660│10,000││66├──────────┼─────┤│││││103/5/24至103/5/26│24,220││││├──┼──────────┼─────┼───────┼──────┼────┤│67│103/5/30至103/6/1│68,830│103/6/2│56,170│12,660│├──┼──────────┼─────┼───────┼──────┼────┤│68│103/6/6至103/6/8│45,270│103/6/9│34,650│10,620│├──┼──────────┼─────┼───────┼──────┼────┤│69│103/6/13至103/6/15│49,320│103/6/16│40,900│8,420│├──┼──────────┼─────┼───────┼──────┼────┤│70│103/6/20至103/6/22│38,000│103/6/23│27,600│10,400│├──┼──────────┼─────┼───────┼──────┼────┤│71│103/6/26至103/6/29│48,320│103/6/30│35,280│13,040│├──┼──────────┼─────┼───────┼──────┼────┤│72│103/7/1│24,860│103/7/2│21,940│2,920│├──┼──────────┼─────┼───────┼──────┼────┤│73│103/7/3至103/7/4│10,100│103/7/4│6,280│3,820│├──┼──────────┼─────┼───────┼──────┼────┤│74│103/7/5至103/7/8│76,640│103/7/9│72,660│3,980│├──┼──────────┼─────┼───────┼──────┼────┤│75│103/7/11至103/7/13│60,400│103/7/14│52,400│8,000│├──┼──────────┼─────┼───────┼──────┼────┤│76│103/7/17至103/7/21│50,120│103/7/22│37,700│12,420│├──┼──────────┼─────┼───────┼──────┼────┤│77│103/7/25至103/7/27│42,600│103/7/28│37,600│5,000│├──┼──────────┼─────┼───────┼──────┼────┤│78│103/7/28│3,200│103/7/30│2,380│820│├──┼──────────┼─────┼───────┼──────┼────┤│79│103/8/1至103/8/3│32,660│103/8/5│25,960│6,700│├──┼──────────┼─────┼───────┼──────┼────┤│80│103/8/4│7,320│103/8/5│2,280│5,040│├──┼──────────┼─────┼───────┼──────┼────┤│81│103/8/8至103/8/10│38,440│103/8/11│22,250│16,190│├──┼──────────┼─────┼───────┼──────┼────┤│82│103/8/15至103/8/17│25,940│103/8/19│20,960│4,980│├──┼──────────┼─────┼───────┼──────┼────┤│83│103/8/22至103/8/24│28,530│103/8/25│18,490│10,040│├──┼──────────┼─────┼───────┼──────┼────┤│84│103/8/29至103/8/31│43,120│103/9/1│34,120│9,000│├──┼──────────┼─────┼───────┼──────┼────┤│85│103/9/5至103/9/8│28,960│103/9/9│21,120│7,840│├──┼──────────┼─────┼───────┼──────┼────┤│86│103/9/12至103/9/14│38,540│103/9/16│30,540│8,000│├──┼──────────┼─────┼───────┼──────┼────┤│87│103/9/26至103/9/28│55,540│103/9/29│45,860│9,680│├──┼──────────┼─────┼───────┼──────┼────┤│88│103/10/3至103/10/5│32,420│103/10/6│27,420│5,000│├──┼──────────┼─────┼───────┼──────┼────┤│89│103/10/7│11,150│103/10/9│3,950│7,200│├──┼──────────┼─────┼───────┼──────┼────┤│90│103/10/10至103/10/13│70,120│103/10/13│52,660│17,460│├──┼──────────┼─────┼───────┼──────┼────┤│91│103/10/16│9,520│103/10/20│9,220│300│├──┼──────────┼─────┼───────┼──────┼────┤│92│103/10/17至103/10/19│81,460│103/10/20│66,280│15,180│├──┼──────────┼─────┼───────┼──────┼────┤│93│103/10/22至103/10/23│28,810│103/10/24│7,020│20,790│├──┤│├───────┼──────┤││94│││103/10/27│1,000││├──┼──────────┼─────┼───────┼──────┼────┤│95│103/10/31至103/11/3│55,280│103/11/3│35,520│12,070│├──┤│├───────┼──────┤││96│││103/11/4│7,690││├──┼──────────┼─────┼───────┼──────┼────┤│97│103/11/5至103/11/9│44,170│103/11/10│8,520│9,320│├──┤│├───────┼──────┤││98│││103/11/10│26,330││├──┼──────────┼─────┼───────┼──────┼────┤│99│103/11/14至103/11/16│49,150│103/11/17│34,000│15,140│├──┼──────────┼─────┼───────┼──────┼────┤│100│103/11/21至103/11/23│49,090│103/11/24│39,090│10,000│├──┼──────────┼─────┼───────┼──────┼────┤│101│103/11/28至103/11/30│23,840│103/12/1│15,840│8,000│├──┼──────────┼─────┼───────┼──────┼────┤│102│103/12/2│16,280│103/12/3│11,280│5,000│├──┼──────────┼─────┼───────┼──────┼────┤│103│103/12/4至103/12/7│38,750│103/12/8│28,750│10,000│├──┼──────────┼─────┼───────┼──────┼────┤│104│103/12/12至103/12/14│53,280│103/12/15│43,280│10,000│├──┼──────────┼─────┼───────┼──────┼────┤│105│103/12/19至103/12/22│31,010│103/12/23│21,010│10,000│├──┼──────────┼─────┼───────┼──────┼────┤│106│103/12/26至103/12/28│43,240│103/12/29│35,520│7,720│├──┼──────────┼─────┼───────┼──────┼────┤│107│103/12/31至104/1/1│56,140│103/12/31│3,630│4,380│├──┤│├───────┼──────┤││108│││104/1/2│48,130││├──┼──────────┼─────┼───────┼──────┼────┤│109│104/1/2至104/1/5│37,660│104/1/6│30,440│7,220│├──┴──────────┴─────┴───────┴──────┴────┤│總侵占金額=1,069,119│└───────────────────────────────────────┘附表二:
┌───────────────────────────┐│姜慧妙應給付○○○○旅館即王○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10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旅館即王○指定帳戶,共分四十八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壹萬伍仟元(最後一期││給付壹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給付自到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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