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債權人 謝茂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煥聰 、 黃金連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黃金連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9年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正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存證信函影本,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權利人為 林連櫻 ,非本件債權人謝茂森,且仍未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