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原告甲○○高雄縣鳳山市○○○街○○○號
代理人 張宜雄 台南被告 戴蜂眠 高雄縣法定代理人 王昭絨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3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1665號毀棄損壞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6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蔣志宗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萬維堯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代理人張宜雄被告戴蜂眠法定代理人王昭絨調解委員萬維堯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