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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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21號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債務人 蔡宸 鎂即 蔡季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蔡宸鎂 即蔡│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6年│目前合計為年息│││571671│季澐│2月16日起│3月15日止│1.6%(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7%)│││元│├──────┼──────┼───────┤││││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月16日起││內者,按年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息││││││││└──┴───┴─────┴──────┴──────┴───────┘┌──────────────────────────────────┐│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宸鎂即蔡│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71671│季澐│3月16日起││內者,按年上開│││元││││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息││││││││└──┴───┴─────┴──────┴──────┴───────┘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