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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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舜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舜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舜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舜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106年度聲字第
928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0年8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5月1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831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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