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沈佑霖 被告 楊立瑋
李宗曄
王芃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上訴字第3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98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337號判決,被告王芃樺部分上訴駁回,被告楊立瑋、李宗曄部分,認原審就此部分為訴外裁判違背法令,將被上訴人楊立瑋及李宗曄部分撤銷,仍為無罪之諭知,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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