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鄧錫晏 被告 曾甯嘉 (原名 曾珮茹曾雯卉
曾桂汶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4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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