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82號

原告 郭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俊銘

被告 洪羽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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