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82號
原告 郭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俊銘
被告 洪羽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王翰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82號
原告 郭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俊銘
被告 洪羽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