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藍文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蘇良益 、杜美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隆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0月1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