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91號聲請人 何苡寧
何俐瑩 何明峰 上三人 邱靖貽 律師共同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清燦 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已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標的價額各為114萬2,040元(詳如附表),每人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元,合計應繳納6,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
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現年70歲,依據內政部製作107年度臺北市簡易生命表所示,臺北市70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16.48年;又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107年度臺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8,550元,故應以前揭數據認定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標準。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本件聲請人為同順序之扶養義務人,依此計算,本件標的價額(即免除所負扶養義務可得之利益)各應為1,142,040元(即28,550元×12月×10年×1/3=1,14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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