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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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智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字第9號上訴人志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複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被上訴人鼎崴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徐七冠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上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本件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2月6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74號函指派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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