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688號債權人 劉勃倫 即托福補習班上列債權人劉勃倫即托福補習班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勃倫即托福補習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具狀釋明債權人所經營之補習班全銜為何,並提出立案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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