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台中縣大肚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趙國城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十萬七千八百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