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告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鄧忠亮 被告 柯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本金金額欄「3,550,000元」記載,應更正為「3,555,000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編號2本金金額欄之數額,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