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縣○○鄉○○段中廣小段0272地號土地,面積1,88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00元,原告應有部分各10分之1,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6,820元(計算式:1,883×2,700
×(1/10+1/10)=1,016,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