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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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2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利息之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