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坤達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 魏高泉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後,約定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及金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證人魏高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然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90年度臺非字第36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倘檢察官偵查時,被告業已死亡,而檢察官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係於103年6月11日偵查終結本案,而以上開公訴意旨對被告提起公訴,嗣於103年6月25日繫屬本院等節,有102年度偵字第6901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25日雲檢培仁102偵6901字第1570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業於本院繫屬前之103年
6月16日,因顱內出血而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為憑。是以,檢察官就本案提起公訴繫屬本院之前,被告即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附表一:(蔡坤達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編號│買受者│通話時間│地點│交易過程│種類、數量及金│││││││額(新臺幣)│├───┼───┼──────┼─────┼──────────┼───────┤│1│魏高泉│102年8月14日│雲林 縣崙 背│魏高泉以門號00000000│500元││││18時26分23秒│鄉之中和國│8號電話與蔡坤達所持│││││後某時│小│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上開時間聯絡│││││││交易毒品海洛因相關事│││││││宜,於通話後,在上開│││││││地點,二人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進行買│││││││賣。││├───┤├──────┼─────┼──────────┼───────┤│2││102年8月15日│魏高泉位於│同上│500元││││18時18分58秒│雲 林縣崙 背││││││、25分38秒後│鄉草湖80號││││││某時│住處旁之道│││││││路│││├───┤├──────┼─────┼──────────┼───────┤│3││102年8月20日│蔡坤達位於│同上│500元││││12時16分44秒│雲林縣崙背││││││、18分7秒、│鄉草湖166││││││24分21秒、26│號住處旁之││││││分23秒後某時│道路│││├───┤├──────┼─────┼──────────┼───────┤│4││102年8月20日│同上│同上│500元││││18時58分34秒│││││││後某時││││├───┤├──────┼─────┼──────────┼───────┤│5││102年8月13日│同上│同上│500元││││22時7分21秒│││││││後某時││││├───┤├──────┼─────┼──────────┼───────┤│6││102年8月13日│同上│同上│500元││││22時7分21秒│││││││後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