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宗冀 相對人即債務人鴻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東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孟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肆萬零壹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