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林佳慧 (原名 林素珠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信用卡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319,025元之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9,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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