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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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思緯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思緯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