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909號聲請人 黃銀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麗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併請提出相對人陳麗芬(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臺端聲請狀附表內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年6月13日,惟本
票發票日為民國108年6月12日,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