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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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 郭財明 被告 吳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
5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苗栗市○○段一九○」記載,應更正為「苗栗市○○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所為105年度重訴字第67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苗栗市○○段一九○」之記載,係「苗栗市○○段○○○○○○號」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即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