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劉尹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婉琳 、 徐秀梅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