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6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泳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泳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泳瑋明知 杜玉嬌 未同意將其所有址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之房屋,出租予凱旋科技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凱旋公司)、商御殿科技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商御殿公司)、緯鄭重機車有限公司(下稱緯鄭公司)、祈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祈躍公司),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1年3月4日,在不
詳地點,在承租人為祈躍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欄位偽造「杜玉嬌」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杜玉嬌同意出租上址房屋予祈躍公司。又於111年3月28日,在不詳地點,在承租人為凱旋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欄位偽造「杜玉嬌」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杜玉嬌同意出租上址房屋予凱旋公司。再於同年月31日,在不詳地點,在承租人為緯鄭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欄位偽造「杜玉嬌」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杜玉嬌同意出租上址房屋予緯鄭公司。復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於111年4月8日,持上開房屋租賃契約,向新北市政府為祈躍公司、凱旋公司及緯鄭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杜玉嬌及新北市政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㈡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1年3月31日,在不詳地點
,在承租人為商御殿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欄位偽造「杜玉嬌」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杜玉嬌同意出租上址房屋予商御殿公司,復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於111年4月18日,持上開房屋租賃契約,向新北市政府為商御殿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杜玉嬌及新北市政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 黃泳緯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㈡證人即告訴人杜玉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告父親 黃占台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㈣證人即告訴人前配偶 謝炳坤 (已歿)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證人即凱旋公司負責人 林猷展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㈥證人即商御殿公司負責人 蕭仁豪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㈦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4份。
㈧凱旋公司、商御殿公司、緯鄭公司、祈躍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2罪。
㈡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委託不知情會計師於111年4月8日
,持上開房屋租賃契約,向新北市政府為祈躍公司、凱旋公司及緯鄭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係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應有誤會。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任意偽造告訴人名義之租賃契約並持以向新北市政府行使,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亦有礙新北市政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非是,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程度、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另其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為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被告在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至偽造之文書均已交付新北市政府,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即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偽造署押之位置及數量宣告之罪刑1犯罪事實欄一㈠承租人祈躍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欄內偽造之「杜玉嬌」署名1枚。承租人凱旋公司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欄內偽造之「杜玉嬌」署名1枚。承租人緯鄭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欄內偽造之「杜玉嬌」署名1枚。黃泳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列偽造之「杜玉嬌」署名共參枚,均沒收之。2犯罪事實欄一㈡承租人商御殿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欄內偽造之「杜玉嬌」署名1枚。黃泳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列偽造之「杜玉嬌」署名壹枚,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