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陸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山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 王藝珍
蘇鈺珺 姚松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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