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7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子勝 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4月」後補充「14日」、第6至7行「將皮包及證件等物棄置在商場提供之座椅上」後補充「(皮包及證件等物已發還 高鼎崴 )」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子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徒手竊取),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竊得之物均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高鼎崴(見卷附告訴人第1、2次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且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而獲告訴人不再追究本案刑事責任(見卷附告訴人第2次警詢筆錄、竊盜案和解書),兼衡被告前科素行(案發前已有2次侵占罪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156號被告林子勝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子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4月14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太魯閣新時代」商場之遊戲機台店內,趁高鼎崴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高鼎崴放在機台上之皮包(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600元、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物),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並搭乘電梯前往商場10樓,將皮包內之現金取出後,再將皮包及證件等物棄置在商場提供之座椅上。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並調閱監視器後而循線查獲上情,並經警於同日18時47分許,前往林子勝住處,命林子勝提出竊得之財物現金1600元(已發還高鼎崴)。
二、案經高鼎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林子勝於警詢中之自白。(二)告訴人高鼎崴於警詢中之指訴。(三)上開商場之監視器檔案光碟1張(同警詢光碟)暨檔案擷圖照片共7張。(四)被告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五)告訴人高鼎崴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六)竊盜案和解書1紙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林子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被告與告訴人簽立之竊盜暗和解書1紙附卷可按,且被告業將上開竊得之款項1600元返還予告訴人,告訴人於警詢中亦表示已經原諒被告等情,請予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檢察官蔡雯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9日
書記官黃宜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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