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 林造賢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喜美 、 林欽賢 、 林張金招 、 林淑美 、 林秀美 、 林娟美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訴訟:
(一)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本院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惟未據補正已為繼承登記之土地或房屋登記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聲請狀上載明有一被告居所於國外,惟原告未依法陳報地址,致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該名被告之姓名及正確送達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