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419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5年10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