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6年度秩字第29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被移送人 林家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
8月4日鹿警分偵字第10600169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弘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家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6月4日凌晨0時許。
㈡地點:彰化縣○○鎮○○里○市街○○號之3。
㈢行為:被移送人林家弘於上述時間、地點,使用網路以其社
群網站FACEBOOK臉書之帳號,在臉書之「我愛鹿港小鎮」此一公開社團,發表「今天半夜將發生比921地震還嚴重的災難要來了」等文字,散佈上開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林家弘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FACEBOOK臉書網頁列印畫面2紙。
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06年8月21日之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書、FACEBOOK臉書網頁列印畫面5紙。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查被移送人散佈上開謠言,致瀏覽之群眾誤以為將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法論處。至被告雖自述有躁鬱症,並有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惟被告於警詢中可明確陳述其有為本案張貼文章之行為,且其診斷證明書並未記載其有幻覺之疾病情形,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在網路散布前開文字謠言,足以影響社會之安寧,惟其於發表後未久即自行刪除,復兼衡其確實患有雙極疾患、躁症發作,有上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及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一))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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