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9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甘家祐 債務人 甘崑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甘家祐前於民國103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甘崑
鋒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60,23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甘家祐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0,233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甘崑鋒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