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95號聲請人胡倇綨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姿儀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家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王佳慧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2年2月5日30,000元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