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告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 被告 黃文卿
鄭博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參照),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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