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24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阮美雪 債務人力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王嘉年人債務人 康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壹拾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