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心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友慈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仟伍佰元。又本件上訴關於發表道歉聲明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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