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正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政洪廖志遠孫崇國蔡宥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其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在臉書網路平台上刊登道歉啟事,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人共應繳納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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