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三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三寶(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素霞即信美太陽能科技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0萬6,740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