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10號聲請人僑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姿君 相對人 謝昀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九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三張(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面額新台幣5,000,000元,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合計新臺幣柒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5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三張,合計新台幣7,000,000元(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面額新台幣5,000,000元,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96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鈞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18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可謂終結。聲請人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限期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述,有其檢附之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58號假扣押裁定影本、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65號提存書、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無訛,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可謂終結。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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