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鈺昇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民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11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8年5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周怡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金猷鋼模有限│永豐商業銀│鈺昇模具有限公司│107年10月5日│194,250元│0000000│││公司 吳崇輔 │行永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