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即被選定當事人甲○○○
己○○庚○○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府法訴字第098016534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4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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