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趙大 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6年10月15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年10月15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年5月2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附表:
┌─────────────────────────────────────────────────────┐│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02│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03│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04│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05│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06│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07│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08│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09│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0010│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