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家賢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6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9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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