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岡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1
月16日高縣湖警刑秩字第09600002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
鍰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之柴油壹仟玖佰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12月23日3時10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茄萣鄉興達港大排水溝附近。
㈢行為:以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柴油
約1900公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相片、中油公司配合取締違法經營油
品執行小組現場查獲物品登記表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