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勞上易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4號上訴人 劉祐銘 即維也納花園旅館訴訟代理人 李梓成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楊志凱 律師被上訴人 賴彥燊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已於民國108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