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112號聲請人乙○○○(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所為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弄○○號、民國97年1月5日死亡)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所為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弄○○號、民國97年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本院95年度執字第61573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遵已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50條、第151條之規定,聲請對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執字第61573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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