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鍾義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4年度易字第238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並羈押中,為本案相關共犯業已經訊問,且被告就犯罪情節亦以自白,是本案被告與其他共犯間已無彼此勾串供證之虞,當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況被告甲○○於被捕之前,即已申請進入高雄市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進修部就學獲准,並於94年8月8日繳交學雜費及代辦費,足見被告已洗心革面,當無再犯之虞,而被告左眼曾因水晶體破裂接受手術,更換人工水晶體,尚須持續接受門診治療,否則即有失明之可能,若繼續羈押,於被告之身體恐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院於94年9月26日訊問被告,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等嫌疑重大,且依併案卷證被害人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等所示,其於94年間屢次犯下竊盜案件,數量多達18件之多,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其餘聲請意旨與具保停止羈押之原因無涉,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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