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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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