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5號原告 屠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屠國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