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邱國棟 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 律師被告 李邱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6,546元(以原告所請求3筆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各筆之應有部分計算總和。其中340地號土地:2080平方公尺x10500元x15/400=819,000元;367地號土地:219.73平方公尺x34383元x15/100=1,133,246元;574地號土地:389.18平方公尺x30800元x43/100=5,154,300元;819,000+1,133,246+5,154,300=7,106,5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游誼